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2020年7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7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伍某某酒后摸被害人游某某(女,50岁)胸部,后游某某告知其丈夫被害人王某某(男,51岁),王某某、游某某要求伍某某一起去找律师处理。被告人伍某某因害怕找律师处理,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长胜二组801号斜对面路边,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被害人游某某右侧颈部捅刺两刀,并追刺被害人王某某。后被告人伍某某电话报警投案自首。经诊断,被害人游某某颈部外伤、颈总动脉断裂、颈内静脉断裂、气管断裂、双手外伤、面部外伤、失血性休克;被害人王某某双手皮肤裂伤。经鉴定,被害人游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 立 君
检察官助理 杭 志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换押证和提讯证各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依法应予没收;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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