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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宁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年9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419**0904****,布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自治县,住关岭自治县白水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黄果树旅游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黄果树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14许,被告人伍某某酒后驾驶贵GF6059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贵州省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安凹线**寨往**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安凹线5KM+00M处时,与王某驾驶停放该路段公路边的浙B45**号小型轿车相撞,导致伍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伍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伍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7.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贵州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疾病证明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安)公(司)鉴(理化)字[2019]245号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67.71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伍某某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但伍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67.71mg/100ml;无证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可依法从重处罚,建议判处伍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全红

检察官助理:吴 勇

2020年4月16日 

附:

被告人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18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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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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