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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伍某某,诨名“二百五”,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常德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726********3130,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石门县**街道宝峰**家属院内。2017年6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11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2日、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月19日0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在石门县新概念KTV门口倒车时刮擦到陈某某(另案处理)的黑色丰田皇冠轿车,当时在新概念KTV唱歌的陈某某、覃某某(另案处理)得知后下楼查看情况。陈某某交代覃某某帮其处理此事即重回新概念KTV,唱完歌看到双方仍在僵持,便将车钥匙交与对方要求赔偿新车后乘车离去。不久,陈某某打电话给覃某某了解现场情况后,电话邀约被告人伍某某到现场帮覃某某一起处理此事。覃某某知晓后,又邀张某某(另案处理)到现场。随后,张某某、伍某某与廖某某、欧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赶至石门县新概念KTV门口,与覃某某会合。因覃某某一方肆意抬价,王某某一方迟迟没拿钱出来,便有人以挑衅的口吻质问王某某,双方因言语不和引发肢体冲突,伍某某等人采取推搡、拳打、追赶等方式打王某某、唐某某两人,持砖块将王某某、唐某某头部砸伤后逃离现场。经石门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某因被他人打伤致头皮裂创,5处创口累计长度达11.0CM,评定为轻伤二级;经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某因头面部裂创疤痕累计长6.5CM,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伍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医药及其他费用共计2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王某某、唐某某的陈述;证人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同案人陈某某、覃某某、张某某、欧某某等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鉴定意见;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受陈某某邀约参与作案,伙同张某某、覃某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伍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与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纠集在一起,从事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形成了人员比较固定的恶势力团伙。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伍某某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伍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学刚

检察官助理:喻艳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津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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