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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2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4时56分,被告人伍某某在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三中路柳州市第三中学门前斑马线扒窃被害人梁某某(系未成年人)上衣口袋内的一台华为牌手机。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华为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020元。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伍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武

检察官助理:覃文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在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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