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61966********,瑶族,小学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4月21日,经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伍某某2019年冬以1300元山价从社公湾村顾某乙、顾某丁等人手中购得早码塘松树,于2020年元月7日在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请砍伐工至早码塘山场砍伐松木,同时便将砍下的松木请人运至沱江四马井村沙场堆放,准备销售。经鉴定,伍某某滥伐林木蓄积82立方米。
被告人伍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积极退出违法所得4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伍某某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接报案登记表、江华瑶族自治县林业局滥伐林木案件移交清单、江华县沱江镇林业站证明、早马塘山场权属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不予收押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汪某某、蒋某某、唐某某、顾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蓄积达82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伍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志强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本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77415****。
2.案卷2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告人伍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4900元,由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暂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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