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839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282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队。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伍某某为从事蔬菜种植买卖的个体商贩,三年前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地块租赁了三亩地用于种植蔬菜并出售。2020年初,伍某某发现其种植的芥菜和菜心中有一种叫“跳甲虫”的害虫,用普通农药杀不死,于是其在明知种植蔬菜禁止使用“甲基异柳磷”农药的情况下,仍然从附近一间农药店购买了甲基异柳磷并喷洒在其种植的3畦芥菜和7畦菜心上。同年3月31日,佛山市南海区农业农村局对伍某某种植的芥菜和菜心抽样检测。在检测鉴定期间,因种植的芥菜和菜心已经成熟,伍某某经自己试吃无异常后,便收割芥菜约170斤,菜心约40斤运到**镇**菜市场出售,收入420元。同年4月7日,鉴定结果显示上述抽样检测的芥菜和菜心“水胺硫磷”及“甲基异柳磷”含量超标。佛山市南海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伍某某送达并告知了上述鉴定结果,伍某某得知结果后主动向执法人员交代指认了其余喷洒了甲基异柳磷农药的芥菜和菜心的菜地(大部分为新种植的菜苗)。执法人员再次从其交代指认的菜地中抽样了部分菜心苗进行检测。同年4月10日,鉴定结果显示抽样检测的菜心苗“水胺硫磷”及“甲基异柳磷”含量超标。执法人员于4月10日将该鉴定结果告知了伍某某,伍某某主动提议用“敌草快”(除草剂)将喷洒了甲基异柳磷农药的菜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得到执法人员的同意。4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伍某某菜地,确认上述使用过甲基异柳磷农药的共10畦菜地已经全部枯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在种植、销售的农产品中使用禁用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铮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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