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岳池县**火锅店经营者、厨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5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岳池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伍某某于2019年5 月21日开始经营位于岳池县**镇**小区**栋**楼**门市的岳池县**火锅店,为降低经营成本,增加火锅锅底香味,2019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伍某某在火锅店内多次回收顾客吃剩下的锅底,经过簸箕滤渣、将残渣和油水混合物分离,进行后续加工提炼出“老油”又称“地沟油”,重新加入顾客食用的锅底内供消费者食用。被告伍某某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加入火锅锅底销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截止2019年12月11日案发,经营数额共计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扣押的盛有火锅残渣及黄褐色凝固状态油脂的不锈钢桶2个,海康威视网络硬盘录像机1台;2、邓某某辨认笔录;3、证人邓某某的询问笔录;4、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5、现场检查笔录等有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属实,具有客观关联性,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足以认定被告人伍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加入火锅锅底销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食用,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生命、健康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波 罗敬哲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13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起诉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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