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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251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68********,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6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1月某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伍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茂名市茂南区文光一街,从事主梁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长安牌面包车内盗取了现金1640元港元、一批手机配件、U盘、内存卡等货物(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39460.2元)。次日21时许,伍某某将盗窃来的部分手机配件、U盘销售给了茂南区**路**店店主吴某某(另案),非法获利350元。后伍某某被抓获,民警扣押到现金1640元港元以及苹果4手机显示屏5块、苹果5手机显示屏14块、苹果6手机显示屏3块、4GU盘2个、8GU盘10个、16GU盘10个、32GU盘4个、手机钢化膜12张。(经鉴定,上述扣押物品价值372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标

                                   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三册;

3.本案光碟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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