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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6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91971********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暂住广东省陆丰市****村委会**小学****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17日经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6月2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伍某某窜到广东省揭阳市**县**镇**村委**村徐某某的家中,乘无人看管之机,窃走徐某某停放在家中的“黑色五羊”摩托车一辆,OPPOA79手机一部、华为荣耀8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900元。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徐某某被盗窃摩托车、手机价值合计人民币8600元。经**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提取的指纹及DNA比对结果与被告人伍某某指纹及DNA一致。

2、于2019年3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伍某某与另一同案人窜到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朱某某住家,从外围墙翻墙进入,准备入室盗窃,开窗时惊动屋主,被告人伍某某遂翻墙逃离现场过程衣服掉落在房屋外面。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遗留衣服DNA比对结果与被告人伍某某DNA一致。

3、于2019年10月1日早晨6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及同案人刘某某(陆河县公安局另案起诉)头戴鹅舌帽,口戴黑色口罩,窜到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公路边廖某某的“**”百货店,乘无人看管之机,撬开百货店窗户防盗网后进入店内,从百货店的柜台下,盗走95条香烟(价值人民币28670元)以及现金约人民币6000元,损失价值合计约三万多元。经陆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在案发现场所提取的指纹经比对与伍某某、刘某某各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失主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烟草专卖局鉴定、司法鉴定;6.现场勘查、辨认、视频截图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竟违反法律规定,乘无人看管财物之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满

202076

附注事项: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6卷、CD光盘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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