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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2014年1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处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16时许,被告人伍某某至**路**号**楼**房**宿舍,从被害人耿某某的床铺上窃得其价值人民币7552元的联想Y9000X笔记本电脑—台,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850元。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伍某某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微信账单详情截图等,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人耿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发票,现场勘验笔录,相关区域监控视频等,证实其放在宿舍内的笔记本电脑被窃等事实。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笔记本电脑信息、回收订单详情等,证实其以人民币4850元从被告人伍某某处收购涉案笔记本电脑等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实涉案笔记本电脑已从收赃人处追缴,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552元。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伍某某到案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劣迹资料等,证实被告人伍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旭红

检察官助理:沈倩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1**/2090****)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律师意见函》各1份。

4.随案移送清单1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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