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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盗窃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5641975********,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无业,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家属院**楼**单元**室。1998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四个月二十七天,罚金2000元;2018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零二十七天,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一个月零十七天,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5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0月1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伍某某窜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宝瑞花园住宅小区,通过踩点后翻窗进入该小区**号楼**单元**室,盗窃室内南侧卧室床头柜抽屉里的一条黄金手链、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一对黄金耳钉,盗窃后销赃挥霍,案发后赔偿被害人1300元。经兰州市红古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的价格总计143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报案及陈述;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周围的视频监控资料、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 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伍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党仁霞                     

2020年12月11日

附: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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