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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1982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4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镇**村**号。2018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到本市天河区**街**巷**号门口,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众驰牌电动自行车1辆(不予价格鉴定)。

2017年1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到本市天河区**巷**号门前,盗走被害人平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蓝色电动车1辆(不予价格鉴定)。

2019年7月6日2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在本市天河区**路**广场的人行道上,盗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乐益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现场、赃物照片、监控录像截图、前科材料等物证、书证;

2.​ 被害人刘某某、平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

5.​ 价格鉴定、声像鉴定等鉴定意见;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桦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光碟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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