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伍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路**座**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澜水增强东大街南三巷4号503房,以直接开门的方式进入该房屋实施盗窃,盗窃了被害人练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00多元、两枚戒指、三个玉坠、一条项链等财物。经鉴定,其中重5.516克的铂金戒指价值1980.24元,重3.710克的铂金戒指价值1331.89元,吊坠价值1162.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入所体检表等;2.被害人练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丝瑶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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