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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盗窃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4月29日被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11月24日被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4月19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伍某某至邳州市恒山路新概念网咖飞翔网络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vivo23手机一部。经邳州市价格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

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伍某某至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火车站北侧金帝网咖盗窃被害人任某某vivoY93手机手机一部。经邳州市价格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伍某某至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单州路 电竞网吧盗窃被害人段某某oppoR15手机一部。经邳州市价格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

2019年11月18日,邳州市公安局民警在邳州市运河西大桥将被告人伍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邳州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

2.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3.证人韩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任某某、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伍某某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7.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8.视听资料说明书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茜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证据材料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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