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32001********,布依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2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17号万昌商务楼一楼剑客网吧内41号机位,趁被害人杨某某熟睡,将其放在桌子上充电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431.33元的苹果XR手机盗走。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2020年11月30日,被告人伍某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估价鉴定意见;
5.辨认现场等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31.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振宇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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