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伍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32001********,布依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2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17号万昌商务楼一楼剑客网吧内41号机位,趁被害人杨某某熟睡,将其放在桌子上充电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431.33元的苹果XR手机盗走。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2020年11月30日,被告人伍某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估价鉴定意见;

5.辨认现场等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31.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振宇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