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荣检刑诉〔2019〕463号
被告人伍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66********,汉族,文盲,务农,现住重庆市荣昌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2月24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的8月至10月2日,被告人伍某某在重庆市荣昌区荣隆镇沙坝子村4组,采用徒手抓鸡的方式,四次共盗得5只公鸡和1只母鸡,均养于自家鸡圈内。同年11月4日当其正在盗窃2只公鸡时被被害人当场发现。具体盗窃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底的一天上午,伍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在杨某某的鸡圈内盗窃公鸡一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的鸡价值45.51元;
2.2019年9月25日上午,伍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在钟某甲的鸡圈内盗窃公鸡两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的鸡价值284.04元;
3.2019年9月30日18时许,伍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在何某某的鸡圈内盗窃母鸡一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的鸡价值77.5元;
4.2019年10月2日11时许,伍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在钟某乙的鸡圈内盗窃公鸡两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的鸡价值163.3元;
5.2019年11月4日9时许,伍某某采用上述方式正在钟某甲的鸡圈内盗窃两只公鸡时,被钟某甲良当场发现,伍某某便放回了所盗窃的2只鸡。经价格认定,被盗的鸡价值163.3元。
2019年11月4日,伍某某被抓获到案,其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了盗窃钟某甲的鸡的事实,还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他3起盗窃事实。案发后伍某某已对钟某甲和何某某作了赔偿;钟某乙被盗的2只公鸡和杨某某被盗的1只公鸡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鸡5只(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发还清单等;
3.被害人钟某甲等五人的陈述;
4.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伍某某因盗窃未遂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启萍
检察官助理:李欣燕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25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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