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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盗窃案)_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春市**镇**村委**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5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伍某某看到位于阳春市**镇**路**号的邱某某住屋正在办婚礼酒席,于是假扮宾客混入婚礼现场,伺机实施盗窃。当天13时30分,伍某某趁其它人在一楼吃饭期间走进三楼的房间,将房间内的手提包、抽屉的现金盗走,共计31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以及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前罪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国栋 

2020年12月15日

附:1、证据目录一份;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案卷共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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