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498号
被告人伍某某(自报),男,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罗江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1日5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去到本市常平镇天鹅湖花园路加洲红网咖处,见坐在该网咖36号机处的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便盗走王放在36号机电脑桌面上一部VIVO牌IQ00型手机(价值约1000元)后逃离现场。民警于2020年7月3日将伍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伍某某判处六个月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莉仪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移送本案光盘,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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