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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某某人,住仁某某**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9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仁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24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伍某某因无钱产生盗窃想法,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伍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

1.2019年11月4日晚,被告人伍某某在仁某某文林镇玉锦巷玉锦华城小区后门,将被害人彭某某的川******号轿车车窗撬开后进入车内,窃走现金300余元。

2.2019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伍某某在仁某某文林镇半山路精神病院外,将被害人陈某甲的川******号轿车车窗撬开后进入车内,窃走现金500余元。

3.2019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伍某某在仁某某文林镇嘉禾未来城居然之家“宏宇陶瓷”外停车位,将被害人罗某某的川******号轿车车窗撬开后进入车内,窃走现金80余元。

4.2019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伍某某在仁某某文林镇滨河路“公馆咖啡”楼下,将被害人卢某某的川******号轿车车窗撬开后进入车内,窃走现金2100余元。

5.2019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伍某某在仁某某文林镇嘉禾未来城楼下停车位,将被害人刘某某的豫******号越野车后窗玻璃撬开后进入车内,窃走现金3100元。

6.2019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伍某某在仁某某文林镇南区安置二街“一针堂诊所对面”停车位,将被害人周某某的川******号轿车车窗撬开后进入车内,窃走现金1000余元。

7.2019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伍某某在仁某某文林镇景观33号B区大门外,将被害人林某某的川******号轿车车窗撬开后进入车内,窃走现金200余元。

8.2019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伍某某在仁某某文林镇先锋街国贸超市门外,将被害人唐某某的川******号轿车车窗撬开后进入车内,窃走现金500余元。

9.2019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伍某某在仁某某文林镇永兴国际公馆A区仁济路82号外,将被害人张某甲的苏******轿车车窗撬开后进入车内,窃走19包硬盒中华牌香烟和一包大重九牌香烟。经仁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香烟合计价值人民币1048元。

10.2020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伍某某在仁某某文林镇西南网贸港外,将被害人李某某的川******号轿车车窗撬开后进入车内,窃走现金800余元。

11.2020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伍某某在仁某某文林镇二职中东侧大化路停车位,将被害人朱某甲的川******号轿车车窗撬开后进入车内,窃走现金200余元。

12.2020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伍某某在仁某某文林镇西南网茂港外,将被害人曹自强的川******号轿车车窗撬开后进入车内,窃走现金600余元。

13.2020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伍某某在仁某某文林镇嘉斯曼酒店后柏林路断头路处,将被害人曾某某的川******号轿车车窗撬开后进入车内,窃走现金50余元。

14.2020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伍某某在仁某某文林镇景观33号B区地下停车场入口斜对面路边,将被害人陈某乙的川******号轿车车窗撬开后进入车内,窃走现金50余元。

15.2020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伍某某在仁某某文林镇老体育场游乐场外,将被害人蒯某某的川******号轿车车窗撬开后进入车内,窃走硬盒中华牌香烟2条。经仁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000元。

16.2020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伍某某在仁某某文林镇老体育场供排水公司收费大厅外,将被害人杨某甲的川******号轿车车窗撬开后进入车内,窃走5包天子牌香烟和现金200元。经仁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25元。

17.2020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伍某某在仁某某文林镇永兴国际公馆A区“小波饭店”外,将被害人朱某乙的川******号轿车车窗撬开后进入车内,窃走现金200元。

18.2020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伍某某在仁某某文林镇永兴国际公馆B区幼儿园外,将被害人张某乙的川******号轿车车窗撬开后进入车内,窃走4瓶“金精特贡酒”。

19.2020年2月2日凌晨,被告人伍某某在仁某某文林镇小城故事酒吧外,将被害人赵某某的渝******号轿车车窗撬开后进入车内,窃走2瓶五粮液酒、2包大重九牌香烟和现金200余元。经仁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2瓶五粮液酒价值人民币1960元,被盗2包大重九牌香烟价值人民币200元。

20.2020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伍某某在仁某某文林镇八里街情驿酒店外,将被害人杨某乙的川******号越野车后窗玻璃撬开,后进入车内将2000余个口罩盗走,后将部分口罩以5300余元的价格卖出。经仁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2000只口罩价值人民币5600元。

21.2020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伍某某在仁某某永兴国际公馆,将被害人陈某丙的川******号轿车车窗撬开后进入车内,窃走40个口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伍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伍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从重处罚。伍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婷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联系电话13548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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