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伍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160号

被告人伍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1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为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4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在位于本区市桥街富华西路钻汇广场的好莱客全屋定制家具公司内,以借用电话为由,从同事被害人杨某某手机支付宝的蚂蚁借呗账户贷出人民币20000元,并通过被害人杨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将上述款项转账用于归还本人信用卡。当日,被告人伍某某从本人信用卡中套现人民币20000元,连同手续费归还到被害人杨某某的蚂蚁借呗账户内。

2019年3月13日下午14时许、17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在上址以相同的方式,陆续从被害人杨某某的蚂蚁借呗账户内贷出人民币23000元,并通过被害人杨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将上述款项转账用于归还本人信用卡。

2019年3月30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在上址以相同方式,陆续从同事被害人庞某某蚂蚁借呗账户内贷出人民币共10000元,并通过被害人庞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将上述款项转账用于归还本人信用卡。

2019年4月7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在上址以相同方式,陆续从同事被害人李某某的蚂蚁借呗账户内贷出人民币共10000元。并通过被害人李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将上述款项转账用于归还本人信用卡。

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伍某某到富华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民财物,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鉴于其部分款项归还,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伍某某在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3个月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丹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张。

3.依法扣押的移动电话一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