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址湖南省祁阳县**镇**组,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小区**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在本市城中区前茅路与环江滨水大道路口处停车场,将被害人韦某某停放在此并未拔钥匙的一辆红色吉祥狮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10元。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伍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从其处扣押的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韩 冬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一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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