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乡**村**组。2017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1时许, 被告人伍某某与“周某某”(在逃)携带作案工具,在本市青羊区**小区**栋楼下,采取撬锁方式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的墨绿色“玫瑰之约”电动自行车(价值900元)一辆。后二人骑盗来的电动车继续寻找作案对象,发现被害人雷某某停放在**小区**栋**单元门口的黑色“玫瑰之约”酷跑系列电动自行车(价值600元)一辆,遂将该车盗走,并将盗窃的二辆电动自行车销赃获款1400元。
2019年10月27日19时许, 被告人伍某某在本市青羊区**小区**栋**单元楼下,盗窃被害人潘某某黑色“玫瑰之约”电动自行车(价值700元)一辆,销赃获款600元。
2019年11月5日14时许, 被告人伍某某在**小区**栋**单元楼下停车棚内,盗窃罗某某蓝色“奇蕾”-60V电动自行车(价值900元)一辆;当日,伍某某还在黄田坝**栋**单元楼下车库内,盗窃王某某蓝色“飘扬”电动自行车(价值1000元)一辆,后将该车销赃。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伍某某被民警挡获,现场查获赃款1600元。追回的“奇蕾”-60V电动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罗某某,“飘扬”电动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系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伍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昱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函壹份,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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