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伍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82********,汉族,小学文化,**洗车店老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镇**村**组**号,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上午,被告人伍某某在淮安市淮阴区**街道**小区东门**洗车店给被害人陈某某洗车时,盗得被害人陈某某存放在驾驶室脚垫下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
同日,被害人陈某某报案,被告人伍某某在公安机关调取现场视频并在其洗车时所穿衣服内搜查到盗窃现金,并被传唤至派出所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洗车店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犯罪事实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伍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卓瑞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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