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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县**镇**路**号,因盗窃财物,于2019年9月25日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盗窃罪,2013年8月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至2013年10月13日止。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伍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白手套和螺丝刀,来到新邵县**镇**一桥下,采取砸车窗玻璃的方式进入停放在路边的湘E*****车内,偷走一台联想手提电脑和车主黄某某的驾驶证、银行卡各一张。随后以同样的方式盗窃湘E*****车内一条蓝芙蓉王香烟、两包和气生财香烟、一包蓝芙蓉王香烟、一包黄芙蓉王香烟。接着又往湾田方向以同样的方法盗窃湘E*****车内一个黑色金立手机,在继续搜寻其他财物时,伍某某被车主刘某甲和其亲戚当场抓获并报警,被盗财物被缴获,后发还给被害人。经新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财物价格为1160元,被损车窗玻璃价值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发还物品清单;

2.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曾敏杰、刘某甲、刘某乙的; 4.被害人黄某某、范某某、刘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采取砸车窗玻璃的方式进入他人停放的车内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伍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赃物被追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伍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如果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永泉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67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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