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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等2人盗窃案件)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722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村**栋**,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月**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街道**路**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月**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人伍某某、黄某某骑电动三轮车从深圳市龙华区****出发,于凌晨3时许到达深圳市宝安区*****附近,盗窃被害人罗某某一辆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07元)。后又盗窃一辆小刀牌电动车(未找到受害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40元)。后二人联系杨某某驾驶货车将两台电动车运回龙华,放在被告人伍某某的空调店内,之后销赃共得赃款人民币3300元。

 民警通过视频监控研判,于2019年11月6日20时许,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附近将被告人伍某某抓获。11月7日1时50分许,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民警缴获小刀牌电动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黄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伍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伍某某判处七个月至一年零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黄某某判处七个月至一年零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倩

(院印)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缴获一辆小刀牌电动车,暂存于侦查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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