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478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其他证件号码K5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西贡区**路**苑**阁**楼**室。2019年2月11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6月25日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伍某某在上线“蛇头”(另案处理)的指挥下,在**机场组织偷渡人员陈某甲、林某某偷渡加拿大,香港人陈某乙、吴某某充当带工角色。具体的组织偷渡方式为陈某甲、林某某购买从内地到香港的机票,陈某乙、吴某某购买飞往加拿大航班的机票。上述4人使用各自真实身份和各自真实身份的登机牌通过出入境边防检查进入国际候机区,伍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两套伪假出入境证件(包括:两张贴有陈某甲、林某某照片姓名为“吴某某”和“陈某乙”的伪假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两本贴有陈某甲、林某某照片姓名为“吴某某”和“陈某乙”的伪假香港特区护照,两本贴有吴某某、陈某乙照片姓名为“陈某甲”和“林某某”的伪假中国普通护照)进入国际候机区,负责观察偷渡人员和带工香港人通过出入境边防检查情况。
当日,陈某甲、林某某在接受出境边防检查时被**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查扣,伍某某见状向上线通风报信后根据指令,迅速办理出入境检查、安检手续,将上述伪假出入境证件丢弃,随后返回香港,并指挥香港人吴某某、陈某乙继续乘坐前往加拿大的航班,后**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工作人员在飞往加拿大的航班上将吴某某、陈某乙查扣。
案发后,被告人伍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书证;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致奎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护照、证件8本、手机7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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