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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_云南省曲靖市马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马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31968********,汉族,大专文化,马某区**中心校原教师,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某区,住马某区**乡**庄街**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经曲靖市马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某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马某区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马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伍某某因不满昆明市**县公安局侦破其妹妹伍某某死亡案,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伍某某多次拨打**公安局、昆明*公安局110报警电话,声称要炸***、***城墙、血洗**县公安局、杀昆明**县公安局局长等人,导致公安机关多次采取紧急应急措施。经鉴定,被告人伍某某为酒中毒性精神病,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伍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故意多次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致使公安机关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具备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马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静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马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移送。

3._换押证1份移送。

4.录音盘2碟、涉案手机一部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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