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伍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2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路**巷**号,住址:广东省阳春市**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执行逮捕,因其患有严重疾病,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伍某某伙同林某甲、林某乙、杨某甲、杨某乙、陈某某、杨某丙、杨某丁、严某甲(以上八人均已判决)等部分北寅村村民,以未能满足征地补偿要求等为借口,多次采取堵塞、拦截等方式阻挠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用地开发施工。

2017年12月6日,伍某某等部分村民将**施工的一辆推土机及一辆运泥车扣押在施工地,林某甲指示等村民不能放走施工车辆,为阻止**公司继续施工开走施工车辆,伍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等人在扣留**施工车辆后安排村民在施工地值守,值守人员按照林某甲要求签名报到,签到工作由伍某某负责,伍某某参与日常值守工作,并负责收取、登记、管理、使用村民交纳的活动经费。为了进一步方便值守人员及时通知村民到场阻挠施工,陈某某建立微信群,村民会在微信群上互相联系。直至2018年5月24日,因执法局拆除活动板房,**公司施工人员才得以将车辆开走。2018年7月期间,伍某某、严某甲、杨某丙等村民去到**施工地采取堵车、拦截等方式阻挠工地施工。

因施工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导致工程长期处于停滞状态,直至2018年7月,**项目才恢复正常施工。

2018年6月11日,伍某某、杨某乙、杨某丁、严某甲等村民阻止阳春市**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施工方在北寅村南侧的空地处施工,将施工方的长约40米的星铁皮围墙推倒折弯并扔进附近的鱼塘中。经阳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星铁皮围墙价值人民币4291元。

2018年6月12日,伍某某、杨某乙、杨某丁、严某甲等村民再次阻止阳春市**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施工方在北寅村南侧施工。

二、寻衅滋事案

被害人林某丙作为施工方于2017年11月进驻施工阳春市**河**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部),为了顺利施工,工程部搭建了活动板房。

2017年12月,在伍某某伙同林某甲、林某乙等人组织部分北寅村村民阻挠**项目施工。期间,伍某某等部分村民扣押了**公司的推土机及运泥车,为了看守扣押的施工车辆,村民将工程部的上述活动板房作为驻守点。因工程部开始施工,林某丙要求村民搬出活动板房,伍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等人以没有得到北寅村村民同意、阻拦施工等作为要挟,迫使工程部必须另外为村民提供活动板房。为保证施工能顺利进行,工程部被迫另行搭建了活动板房供村民使用。经鉴定,涉案的活动板房价值5817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搜查、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在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过程中,又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晓东

书记员:黄怡倬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监视居住,现在阳春市人民医院**大楼**楼**房,联系方式:1882561****、1802381****、1532326****;

2、证据目录壹份;

3、光盘壹张;

4、案卷拾壹卷;

5、活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