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31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31日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8月30日被云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退回云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云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3日晚,罗某某(已判刑)在QQ群里与张某甲(未满十六周岁)发生口角,二人相约在南溪“天天见”广场斗殴。后罗某某邀约被告人伍某某、徐某某、郎某某(两人均已判刑)、唐某某、柯某某(两人均另案处理)前往南溪镇参与斗殴。被告人伍某某准备了钢管和棒球棒,并骑摩托车载罗某某和柯某某从云阳县鱼泉镇赶到南溪镇派出所对面的小广场。张某甲邀约谭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段某某、张某乙(五人均已判刑)等十余人持木棒到南溪镇“天天见”广场参与斗殴。途中双方在手机Q0群里继续挑衅。后双方在南溪镇派出所对面的小广场上发生械斗。在斗殴过程中,双方均有人持械,其中伍某某持扫把积极参与。
被告人伍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罗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唐妮娜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00383****;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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