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生于1968年**月**日,身份证号:5122221968********,汉族,大专,住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行贿罪,2019年11月15日被攀枝花市仁和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3月20日被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仁和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17退回攀枝花市仁和区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2020年5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0月,被告人伍某某得知四川省**社组织申报“2009年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条件之一“企业由供销合作社或所属单位控股或参股”;遂找到四川**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某,让其以“简阳大耳羊舍饲高效育肥关键技术应用推广及服务网络体系建设”项目申报,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成功后,被告人伍某某得70%;陈某某应允。被告人伍某某明知四川**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向时任四川省**合作社**郭某某请求关照。2010年11月,四川**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获得70万元专项资金,陈某某按约定给了被告人伍某某49万元;被告人伍某某为感谢郭某某的帮忙,将其中35万元,给郭某某之妻转交。
2010年10月,被告人伍某某得知四川省**社组织申报“2011年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申报条件之一“供销合作社或所属全资单位在该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34%”。四川**新能源有限公司王某某为使公司“再生资源地沟油回收流通网络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成功,找被告人伍某某帮忙;答应以专项补助金额的60%作为感谢费。被告人伍某某明知四川**新能源有限公司申报项目不符合规定,找时任四川省**合作**、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郭某某帮忙。2011年11月,四川**新能源有限公司获得180万元专项补助资金;将其中的108万元按约定转至被告人伍某某提供的帐号,为感谢郭某某的帮忙,将90万元给郭某某之妻转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伍某某供述;2.邓某某、郭某某、陈某、王某某证言;3.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件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现金共计125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构成行贿罪。被告人伍某某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军
检察官助理:杨秀英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2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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