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广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汉族,专科毕业,经商,现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镇***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3月14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广昌县公安局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l8年ll月左右,被告人伍某某开始在“****”赌博软件上赌博,输了数十万元。伍某某为了扳本,在20l9年3月至2020年2月期间,谎称工地需要资金周转、许诺分红或给付利息,向同学、朋友等多人借款,截止案发前未归还赖某某88.81万元、符某某11.7万元、郑某某58万元、李某甲23.34万元、刘某某3.14万元、余某某9.087万元、饶某某8.3632万元、周某某1.2万元、温某某6.82万元、何某某6.38万元、黄某某6万元、陈某甲9936元、罗某某1.9万元、陈某乙8000元、李某乙1.9万元、唐某某3万元、武某某27万元、陈某丙5.5万元,共计263万余元。被告人伍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网络赌博挥霍一空,无力归还。
案发后,伍某某家属积极向上述被害人退赔或达成还款协议,基本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赖某某、郑某某等的陈述;3.邱某某、曾某某等证人证言;4.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伍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友群
检察官助理:宋春兰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广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涉案财物移送表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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