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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伍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5日被华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12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2月至25日,被告人伍某某与刘某某、彭志军(二人均已判刑)利用假金砖、假元宝、假银元等作抵押,以换取回家路费为由,骗取被害人万某某、马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10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伍某某与刘某某乘坐彭志军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来到华容县**镇**村**组。彭志军驾驶摩托车在路边接应,被告人伍某某负责望风,刘某某走到被害人万某某(时年81岁)身边,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假金砖、假银元等,谎这些都是从地下挖出来的“金银珠宝”,以此作抵,换取6000元的回家路费,被害人万某某信以为真,给了刘某某6000元钱。刘某某、伍某某拿着上述现金找到彭志军,坐上彭的摩托车快速离开现场。后刘某某将上述现金交给彭志军存入银行。

2、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伍某某与刘某某乘坐彭志军的二轮摩托车,来到华容县**镇**村**组。彭志军驾驶摩托车在路边接应,刘某某与伍某某走到被害人马某某(时年77岁)身边,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假金砖、假银元等,谎这些都是从地下挖出来的“金银珠宝”,以此作抵,换取4800元的回家路费,被害人马某某信以为真,给了刘某某、伍某某4800元钱。刘、伍二人拿着上述现金找到彭志军,坐上彭的摩托车快速离开现场。后刘某某将上述现金交给彭志军存入银行。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伍某某主动到公安局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彭志军的证言;

3.被害人万某某,马某某,易云南的陈述;

4.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执行方式为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雄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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