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754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青阳县,公民身份号码342923199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镇**村**组*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宅**号**室。2020年6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中旬,被害人杨某某联系被告人伍某某,帮忙从其支付宝中套现,伍某某发现杨某某不懂支付宝套现,先后两次从杨某某的支付宝套现人民币920元、3077元用于归还个人赌债,并欺骗杨某某说套现没有成功。杨某某发现自己的支付宝花呗额度1000元被套现后,伍某某又欺骗杨某某说支付宝可以用分期买手机的方式贷款,这1000元是用来做押金的,并承诺等到贷款下来会给杨某某。伍某某用杨某某的支付宝贷款购买一部小米手机(贷款金额为1374元)、一部华为P30手机(贷款金额为6083元)、一部苹果XS手机(贷款金额为8981元),三部手机均被伍某某卖掉用于归还个人赌债。后杨某某多次联系伍某某询问套现情况,伍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杨某某联系不上伍某某。
2020年6月1日,伍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退赔被害人23500元人民币,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3、接受(被害人)证据材料清单、户籍信息和前科查询、归案经过、收条和谅解书、现场方位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累计20435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案发后,退赔被害人23500元人民币,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建议判处伍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平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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