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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11964********,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村**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某某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8日,被告人伍某某向冯某某志伟谎称承包了南岸初级中学新建综合楼工程,可以将工程分包给冯某某。冯某某答应承包后,被告人伍某某向冯某某某某志伟收取了工程抵押金人民币30000元。后来冯某某得知被告人伍某某并未承包该工程,多次要求其退还抵押金,但被告人伍某某拒不退还,冯某某遂于2019年2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伍某某于同年4月30日退还5000元给冯某某,剩余25000元至被抓某某被抓获仍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银行交易流水、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区某某樟、梁某某泉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伍某某的某某供述和辩解;5.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国徽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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