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409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羁押在长沙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于2019年7月1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的时候,被告人伍某某到四川成都找工作,租了康某某的出租车,并谎称自己是重庆市**公司工作人员。有一次伍某某坐在康某某车上时,康某某告诉伍某某自己的朋友罗某某在水滴筹上为其女儿治病发动捐款,伍某某也在水滴筹上给罗某某捐了几十元的款。第二天伍某某又跟康某某说:“我加罗某某的微信,看到时我们公司能不能帮其凑到钱。”康某某告诉了罗某某,罗某某信以为真。伍某某加了罗某某的微信后,告诉罗某某自己是重庆市**公司外协安装部副总,到时到重庆**公司公司想办法帮其筹钱。伍某某从网上下载了一些文件资料发给罗某某,并要罗某某把其女儿的户籍信息和他本人的信息发给伍某某。2018年9月9日早上,伍某某身上没有钱了,想从罗某某手中搞点钱,伍某某就以帮罗某某女儿凑钱要请领导吃饭,自己身上钱不够为由,联系罗某某要其先借1000元钱,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了伍某某;过了一个多小时,罗某某又发信息给罗某某,说1000元钱怕不够,要罗某某再转点钱过来,罗某某又通过微信给伍某某转了5000元钱。2018年9月14日,伍某某身上又没有钱,就又发信息给罗某某,称其要应酬领导,身上钱不够,要罗某某先借点钱,罗某某通过微信转了3000元钱给伍某某。2018年9月20日,伍某某又称最近经济比较紧张,到时要来隆回,要罗某某转5000元钱,到时再还给罗某某,罗某某又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钱给了伍某某。伍某某先后收到罗某某转账的14000元钱均被其挥霍一空。2018年9月22日,伍某某准备到长沙找工作,路过隆回时跟罗某某见过面,接着就去长沙务工了。之后,伍某某就把自己跟罗某某联系的手机号码和微信都停止使用。
另查明:2019年7月18日,伍某某委托人赔偿了罗某某损失人民币15000元,罗某某出具谅解书对伍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收条、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辩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斌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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