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伍某某(自报),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4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9日至2017年11月2日期间,被告人伍某某于利用其中国***保险公司**的身份多次到本市石碣镇及通过微信向被害人张某某推销中国**保险的理财产品万能账户。在取得张某某信任后,伍某某承诺以其公司**的身份帮张某某购买万能账户进行理财为由,分别于2017年8月3日骗取张某某150000元、2017年9月18日骗取张某某10000元、2017年9月30日骗取张某某150000元、2017年11月2日骗取张某某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涉案物品等物证,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伟强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