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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2173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9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0日,被害人吴某某的朋友许某某因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伍某某谎称能帮忙把人释放出来,并称需要人民币10万元的费用。被害人吴某某在本市天河区**路**公寓**栋**房通过微信先付给伍某某人民币2万元。2018年12月8日至2019年1月13日,伍某某又以请领导吃饭、买烟给领导、给领导钱等理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98040元,共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18040元。被害人发现被骗后要求伍某某退款,伍某某总共退回人民币3万元。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伍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伍某某的家属代为退赔剩下的88040元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作案地点、收据、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扣押清单、收条、谅解书等物证、书证;

2.​ 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记录;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桦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3册,光碟4张;

3.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4.作案工具手机1台暂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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