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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诈骗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Z263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1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中山市**镇**村**街**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伍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伍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5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被告人伍某某发现因我国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各地民众急切购买口罩已作防护,于是就萌发虚构有口罩销售,以此诈骗微信好友钱财的念头。后被告人伍某某铭使用微信(微信名:“**”,微信号:wjm_****)在销售口罩的微商上下载若干口罩相片,发送给微信好友进行宣传,吸引微信好友进行购买。后被告人伍某某还在微信中建立“**”微信群(该微信群中有50多名微信好友),专用于以销售口罩为借口诈骗微信好友钱财,并在该微信群发布每个口罩2.2元、每盒口罩30元(20个)、47元(50个)、60元(50个)等价格信息,以此吸引微信好友购买。被告人伍某某主要在广东省中山市**镇**村**街**巷**房的出租屋中操作微信实施诈骗作案。

至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伍某某将“**”微信群解散,并将向其购买口罩的微信好友拉入黑名单。被告人伍某某共诈骗微信好友50名钱款共人民币35054元,其中被害人马某某(地点:汕头市金平区**街道**横**号二楼**房)被诈骗人民币720元,被害人纪某某被诈骗人民币480元,被害人曾某某被诈骗人民币2230元,被害人许某某被诈骗人民币3510元,被害人潘某某被诈骗人民币3070元,被害人林某某被诈骗人民币760元,被害人严某某被诈骗人民币750元,被害人彭某某被诈骗人民币640元,被害人刘某甲被诈骗人民币3990元,被害人袁某某钰被诈骗人民币830元,被害人罗某某被诈骗人民币44元,被害人刘某乙被诈骗人民币308元。2020年2月4日至2月12日案发前,被告人伍某某退还部分微信好友钱款共78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移交案件清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报案报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相关微信号、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相关相片及受害人受骗金额一览表等辨认材料;查扣的用赃款购买的笔记本电脑一部及手机两部;

2、证人郑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乙、纪某某、曾某某、马某某、许某某、潘某某、林某某、严某某、彭某某、刘某甲、袁某某、罗某某、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陈玉云

检察官助理 黄睿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肆册,补查卷壹册,光盘壹张;

3、移交物品清单随案为证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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