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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9007199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海南省东方市**村**队,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被告人伍某某在神武4手游内发布虚假信息称充值可获得礼包。被害人麻某某看到该消息后联系伍某某并添加对方QQ。随后伍某某提供一网址给麻某某,并以购买礼包、激活账户、解冻资金等名义骗取麻某某的信任,诱使麻某某通过微信扫码、银行卡转账的方式陆续支付充值费用共计29601.48元(人民币,下同)。之后伍某某未向麻某某提供游戏礼包并将钱款挥霍。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伍某某在家属劝说下主动到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到案后,伍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麻某某经济损失29601元。麻某某对伍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麻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伍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伍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家兴

检察官助理:张宏麟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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