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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公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化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宁化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 19年7月,被告人伍某某伙同俞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与缅甸交界的边境地区,利用一个叫“淘金农场”的网络赌博平台,让加入该“淘金农场”的“客户”下注“中大奖”而提现的过程中,要“客户”缴纳保证金、手续费、充值升级会员等理由,逐步诱导“客户”转帐钱款到淘金农场“客服”指定的帐户,以达到骗取他人钱财的目的。伍某某的工作是通过微信等社交平台将他人添加****,推荐他人加入该“淘金农场”成为“客户”。

2019年6月,伍某某明知俞某某购买银行卡是用于接收不法钱财,仍以2000元钱的价格将其卡号为62179939000******的邮政银行卡卖给了俞某某。2019年6月,林某某被“淘金农场”的客服“柯某某”诱导分9笔一共转帐了206612.05元到上述伍某某的邮政银行帐户。

公安机关通过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冻结了上述帐户的余额共11258.43元,应判处返还给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伍某某伙同俞某某等人共同故意骗取他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伍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伍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茂锋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在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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