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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四部刑诉〔2020〕559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伍某某打电话对屠某某谎称有一个“梅协基金会”的民族资产解冻项目,许诺筹得小额资金后会有大额回报。屠某某遂将该情况告知被害人钟某某,后被害人钟某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27.5万元转至被告人伍某某指定的银行卡内。

2020年5月15日11时许,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崇安寺派出所民警在无锡市梁溪区中山路红豆柏雅居酒店4212房间内抓获被告人伍某某。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1.书证:户籍证明、转账凭证截图、银行交易明细;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证人杨某某、张某甲、欧某某、谭某某、李某某、张某乙、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应韬

检察官助理:程鹏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柒册,提讯证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光盘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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