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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伍某某,女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88********,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号。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伍某某与违法行为人裴某某事先通过微信联系贩卖毒品,后双方在成都市双流区九江双九路双华医院旁一无名路边见面,伍某某将一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裴某某,后双方被民警现场挡获,从裴某某身上搜查出一小袋净重为0.45克的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从伍某某身上查获毒资300元。经鉴定:对裴某某身上查获的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称重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在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燕勤

2020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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