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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4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0时许,被告人伍某某通过微信收取违法人员谭某某人民币350元后,在梧州市龙圩区好声音ktv楼下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开心粉”)贩卖给谭某某。谭某某取得毒品后在梧州市龙圩区好声音ktv828房内与李某某等人一起吸食,谭某某等人吸食完毕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经对谭某某、李某某的尿液进行检测,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覃翔

2020年4月10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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