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998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系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镇**村**组**号,现居住地:广东省中山市**镇**广场一出租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7日22时许,举报人陈某某向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李朗派出所举报被告人伍某某贩毒。民警安排举报人陈某某与伍某某以500元的价格交易毒品,双方约定在深圳市交易,并承诺给200元路费。2020年9月18日陈某某提前通过微信转了200元车费给伍某某,当天中午13时许,伍某某与举报人陈某某在龙岗区**街道**栋**楼见面并交易毒品,伍某某给陈某某1小包毒品,陈某某将500元毒资给了伍某某。交易完成后,伏击民警将被告人伍某某抓获,当场缴获疑似毒品1小包,从伍某某身上缴获作案手机一部及毒资500元。经鉴定,民警当场缴获的毒品重为 0.11克,并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作案手机一部、疑似毒品1小包、毒资人民币500元;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呈请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报告书、隐匿身份人员真实身份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侦查工作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某、董某某、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手机检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讯问录像、人身检查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无视国法,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业冰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1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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