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259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楼区**栋**室。1996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9年8月28日裁定减刑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伍某某接受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伍某某从上线贩毒人员处以550-6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在岳阳市**小区附近以8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朱某某、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34次。收取毒资2314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先后3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朱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2400元。
2..2019年2月先后2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朱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2000元。
3.2019年3月先后9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朱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5900元。
4.2019年4月先后12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朱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5900元。
5.2019年5月先后7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朱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11200元。
6.2019年5月14日晚20时左右,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城附近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两次收取毒资6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现场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检举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上线贩毒人员,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正球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在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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