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职检刑诉〔2019〕7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61********,布依族,大专文化,原紫云自治县***镇政府**一职(1998年8月至2015年8月任***镇政府***一职,2001年至2015年8月兼任***镇***一职,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兼任***镇***一职),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紫云自治县),现住***镇***村***组。因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紫云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留置,于2018年12月27日被本院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紫云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贵州省紫云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所在单位及被告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05年,被告人伍某某担任***镇政府**一职和兼任***镇**一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子王某某虚构孤儿身份申报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并获批准,骗取民政救助金共计人民币35886.06元。其中,2007年至2017年,骗取农村低保金共计人民币16313.06元;2005年至2011年,骗取五保供养金共计人民币7382元;2007年至2016年,骗取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低保户生活补贴、价格补贴、五保价格补贴等资金共计人民币12191元。所得民政救济金,由伍某某支配使用。2013年3月,伍某某兼任***镇**一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王某某的名义虚构事实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金,骗取危房改造补助金人民币22300元,该款被伍某某用于位于**镇的自建房修建。
2. 被告人伍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孙女伍某甲虚构孤儿身份,于2013年5月,为伍某甲申报孤儿基本生活费和农村五保并获批准。于2013年7月至2018年7月,骗取孤儿基本生活补助、低保户生活补贴、价格补贴、五保价格补贴等国家民政救济资金共计人民币61742.01元。所获民政救济资金,由伍某某支配使用。
3. 2006年,紫云自治县**镇**村**组村民王某甲、梁某某夫妇为躲避计划外生育处罚,将王某乙送到被告人伍某某家抚养,并请伍某某帮助办理户口。伍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编造王某乙系***镇***村***组人,父母亲双方死亡的虚假信息,为王某乙办理户口并以孤儿身份入住***镇敬老院。之后,伍某某以王某乙孤儿的身份,于2011年3月为其申报孤儿基本生活费、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低保并获批准。2010年至2018年7月,骗取孤儿基本生活补助、低保户生活补贴、价格补贴、五保价格补贴等资金共计人民币91215.01元。所获民政救济资金,由伍某某支配使用。
4.被告人伍某某隐瞒陈某某为其亲子的事实,利用职务便利,以陈某某的名义申报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并获批准,骗取国家民政救济资金人民币16276.23元。其中,2010年2月至2014年2月,骗取生活救助、五保供养、五保价格补贴等资金共计人民币3860元。2010年11月至2017年3月,骗取农村低保金人民币12416.23元。
5.被告人伍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编造其妻子王某丙为农村困难户身份,于2010年至2014年5月骗取医疗救助金、生活救助款、新农合补助金共计人民币7820元。2013年3月,伍某某以王某丙的名义虚构事实申报农村危房改造金,骗取危房改造补助金人民币8300元,伍某某领取该补助款后,用于本人在**镇新建房屋的开支。
6.2012年,被告人伍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编造“程某某”为紫云自治县**镇**村**组村民的虚假事实,并使用其妹夫陈某甲出车祸就医时支付医疗费的发票,申请医疗救助,骗取医疗救助款人民币18832元。
伍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民政救济、扶贫等资金共计人民币262371.31元。2016年4月7日,伍某某将以王某丙、王某某名义骗取的危房改造补助金30600元人民币退还至县财政局**镇分局,2019年1月21日退还涉案款人民币15万元。2018年12月,紫云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冻结伍某甲、王某乙涉案帐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申请书、登记表、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表、银行流水清单、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丁、韦某某、梁某甲、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州华天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贵州省嘉华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事实骗取低保金、五保金、医疗救助资金、危房改造补助金等国家民政救济资金共计人民币262371.3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宇
2019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紫云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上缴涉案款人民币15万元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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