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伍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2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台山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26日至28日,被告人伍某某伙同同案人于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同案人蔡某某(已判决)经营的位于白云区**街**巷**号 “**茶艺馆” **楼,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赌三公”的方式聚集群众赌博。
2013年1月起,被告人伍某某伙同同案人于某某、凌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本市白云区**街**巷**号**楼,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赌三公”的方式聚集群众赌博。同年1月10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部分同案人,并缴获赌具扑克牌1副及赌资人民币86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赌具、赌资照片等物证;
2、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伍某某、同案人于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伍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伍某某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伍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慧娟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1份。
4、本案经与辩护人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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