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伍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本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0时许,被告人伍某某来到新化县孟公镇**KTV的**包厢给被害人蔡某某庆祝生日,当晚21时许,被害人蔡某某醉酒后便点燃生日蜡烛吃蛋糕,由于生日蛋糕上用奶油做了“乳房”形状图案,伍某某明知蔡某某醉酒,且包厢地面湿滑且到处摆放有玻璃酒瓶,忽略了酒瓶破碎的情况,用右手按住蔡某某的头部往生日蛋糕上压,蔡某某被刘某某扶起,后伍某某又用左手抓起一把奶油涂抹到了蔡某某的脸上,紧接着用右手用力按住蔡某某的头部往蛋糕上压,蔡某某被按后脚底一滑,上半身偏右侧直接扑倒在了摆放蛋糕的茶几上,导致玻璃茶几的玻璃啤酒瓶插入其左胸部位并大量出血,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晚12时许宣布死亡。经鉴定,蔡某某系外伤致开放性胸部损伤引起急性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伍某某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案发现场指认笔录;2、有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伍某某的辩解与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结论;6、电子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伍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伍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康新星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侦查案卷材料两册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