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81990********,汉族,专科毕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住衡阳市蒸湘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9年5月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伍某某在衡阳市高新区日鑫建材市场经营水暖器材店。2017年,张某乙找到伍某某要销售假冒联塑商标的排水管配件给伍某某,被告人伍某某为了追求利润,在张某乙手中分6次购买了价值10余万元的假冒联塑商标的排水管配件,后在其经营的水暖器材店将大部分假冒联塑商标的排水管销售,案发后祁东县公安局白地市派出所民警查处扣押被告人伍某某仍未销售的假冒联塑商标的排水管配件总价值12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指定管辖、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肖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笔录。
被告人伍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仁华
检察官助理:陈滔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各五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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