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湛江市徐闻县**镇街道***巷**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7年3月初,被告人伍某某与柯某某约定,伍某某将柯某某位于英利镇田头村委会里政仔村的林地里的石头挖走并将林地平整好给柯某某种植。2017年3月21日开始,被告人伍某某没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英利镇田头村委员会里政仔村西南面坑尾岭林地里开始挖石头,一共约挖了2000吨并将一部份挖出的石头出卖给了别人。伍某某在该块林地进行挖石头约有一个月后就被雷州市国土资源局发现,这样伍某某才停止继续挖石头破坏农用地。经雷州市国土资源局勘查,伍某某在该地挖石头时破坏林地面积为36.03亩,造成林地大面积破坏,情节严重。案发后,伍某某对涉案林地进行复耕,林地范围的土地已复垦平整与翻耕好,种植了树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全项、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说明、涉嫌土地犯罪案件移送材料、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国土资源现场勘察笔录、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违法违规案件处理意见讨论记录表、复耕验收证明书、涉案土地现状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柯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有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伍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非监禁刑,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锟
(院印)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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